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被认定侵权 浙江一公司来合肥打官司要索赔

71117次 2017-07-03


  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在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空调扇产品推向市场后不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商标侵权,不但产品全部没收,还被罚款4.8万元。该公司认为,自己已获得商标生产许可,如今却被认定侵权,合肥这家公司应承担损失,故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法院确定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并退还32万元品牌使用费,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10月25日,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被认定侵权

  原告称,因为被告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表示自己拥有“美菱”商标的使用权,可以许可第三方生产“美菱”牌空调扇。为此,双方在2012年3月28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许可原告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并许可其在产品上标注被告公司监制的字样,合同期限是3年,原告支付了32万元的品牌使用费。

生产销售“美菱”空调扇被认定侵权 浙江一公司来合肥打官司要索赔

  2014年4月14日,慈溪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持有人侵权投诉,没收了原告生产的“美菱”牌空调扇产品,并处罚款4.8万元。2015年8月10日,“美菱”商标的持有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慈溪盖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慈溪盖特公司赔偿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一纸诉状将合肥美菱日用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被告在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品牌使用费3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是品牌授权还是合作生产成庭审焦点

  原告称,其实,早在2009年5月,被告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一是约定被告使用“美菱”商标的商品范围不包括空调扇或其他空气调节方面的设备,二是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美菱商标及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许可慈溪盖特生产、销售“美菱”牌空调扇,因此,双方签订的关于许可慈溪盖特生产“美菱”空调的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公司并没有授权商标给慈溪盖特使用,当初签订合同仅仅是合作生产,所缴纳的费用并不是品牌使用费,而是生产销售的承包费用。同时,原告公司只缴纳了两年的承包费,所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自2014年3月底就已经结束,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两年。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索赔诉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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